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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67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东佳明机器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斗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宝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佳明机器有限公司,石家庄斗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宝义,王凤晨,刘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6709号之二原告(被反诉人):广东佳明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C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07541273W。法定代表人:黄焯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锐东,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人):石家庄斗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工业巷8号,注册号:130108000056385。法定代表人:王凤晨。委托代理人:甄朝阳,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宝义,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代理人:施韬,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晨,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刘晶,女,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天津市南开区号。本院在受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石家庄斗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因被告(反诉人)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被告(反诉人)石家庄斗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钊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