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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永昌县某镇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由其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暂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进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