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欣波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欣波,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明仁北街13一2号楼3单元1楼中门。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欣波犯抢劫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3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7)第22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欣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李欣波在白城市洮北区实验小学附近,以打车为由,持菜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王某人民币148元。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照片、收条等;3、证人李某1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欣波的供诉与辩解。6、视听资料。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欣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现金14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欣波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只因身体受伤,喝酒后无聊犯了罪,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李欣波酒后萌生抢劫之念,在白城市工人街北门持菜刀出门乘坐受害人王某的出租车,对其实施抢劫,抢劫现金148余元。2017年3月9日13时许,酒后萌生抢劫他人钱财的念头,遂持家中菜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现金148元人民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被告人李欣波使用工具的照片及抢劫现金照片。(2)白城市公安局扣押清单:扣缴李欣波菜刀一把,2017年3月10日。(3)2017年3月10日被害人王某收到其被抢走的现金的收条。(4)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李欣波。2、证人李某的证言:我是李欣波的父亲,李欣波小时候得过骨髓炎,治好了,落个后遗症,去年因交通事故,右腿股骨头骨折,也落后遗症,其它没有什么疾病,都正常。3.被害人王某陈述我来报案,我被抢劫了,是一个40多岁的男子,身高170厘米左右,光头,鼻梁处有血迹,穿一身灰色的外套,中等身材。他拿了一把菜刀,钢制的,大概25厘米长,10厘米宽,刀把有15厘米长。我是开出租车的,今天(2017年3月9日)中午12时30分许我开空车行驶在白城市青年北大街上,在路西侧小崔水果超市附近看见了一个人向我招手,我就停下了,这个人要上车的时候掉地下一个东西,他捡起来之后我看见是一把菜刀,他上车了之后说去工人街,我就打表开车了。行驶了四五分钟后他朝我要五块钱,我看他手里有菜刀也不敢说不给他,我就让他自己拿,在计价器底下呢,他就自己拿了,拿了一张五块面值的,然后他让我再给他一张五块的,我说行,他就又从计价器地下拿了一张五块的。这时候他说:“你是不是以为我不敢砍你。”他还始终右手手里菜刀在我身前比划,还朝我右胳膊砍去,但是被我躲开了,没砍到我。这时候已经到了工人街,我就停车了,他又说给他拿十块钱,我给他一张十块面值的,他不要,非要零钱,我就给他查了十张一块面值的人民币给他,他把钱放衣服兜里了,我给他查完这十张一块钱之后,我手里还剩一百多块钱,他又从我手里把这一百多块钱抢走了,然后他就下车了,下车之后在车门旁边,他说:“你是不是以为我不敢砍你。”我说:“我信,我知道你敢砍。”然后他就走了坐在路边,接着我就报警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我的车是新款捷达轿车,白绿相间颜色的。他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右手拿着一把菜刀,说:“你是不是以为我不敢砍你呢。”还朝我右侧胳膊砍了一下,但是没砍到我,被我躲过去呢。他一共抢了我150元左右,具体多少我记不住了。我记得有一张50元面值的,一张20元面值的,还有几张10元、5元、1元面值的,具体的记不清了。4.被告人李欣波的供述与辩解我喝多了,打出租车用菜刀威胁恐吓出租车司机,逼迫出租车交出钱。我拿的是一把菜刀,刀长约30cm,宽约5cm、刀把和刀面都是白色不锈钢的。我喝了一点酒,我记不清这名司机的体貌特征了。2017年3月9日中午12点50分左右,我自己在家喝了一点白酒,然后我把家里的菜刀放在外衣的怀兜,大概在实验小学正门附近坐了一辆出租车,上车后不一会我从怀兜掏出了菜刀,用菜刀比划这名司机管她要钱,她说钱在计价器底下放着,我就拿了五块钱,然后我又管他要钱,她又给了我五块钱,我说:“你信不信我敢砍你”,我一直拿着菜刀比划他,这时候我们到朝阳小学门前,车停了之后,我继续管他要钱,他给了我一张十元整面值的钱,我说我要零钱,司机数了十张一块钱给了我,我把钱放在了兜里,然后我看见司机手里还有一沓零钱,我拿菜刀又比划他、威胁他,并要向出租车司机要他手里剩余的零钱,他就把剩余的钱都给了我,我也没给他打车钱,我下车后呆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把我带到你们公安机关。当时我上身穿棕色小毛领外套,里面穿条形毛衣,下身穿棕色条绒裤子,黑色旅游鞋。我拿菜刀向出租车司机要钱就是威胁和吓唬他。我拿着菜刀,比划他,还告诉他:“信不信我敢砍你”,还往他身上砍了一下,但是没砍到他,他躲开了。我自己喝的酒,喝了小半斤酒。我平时也就喝个小半斤酒。我身上的零钱是我爸给我的钱,我当时打车的时候兜里就有20元。出租车的钱当时我要完后,钱直接放兜里了,后来我身上的钱都上交了。当时身上的钱一共是168元,其中20元是我自己的,剩余的都是出租车司机的。所乘坐的出租车是夏利车,其余的都忘了,车牌号我没注意。我坐在副驾驶室位置。我要来的钱多数是一块钱面值,还有几张五块和十块钱面值的,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因为我觉得出租车司机肯定有钱,他们挣钱快,我向他们要钱也容易,而且出租车司机都是自己,我在车里只有我和出租车司机,我要菜刀恐吓吓唬他们,他们就得乖乖将钱给我。我分四次向出租车司机要钱是因为贪心,当时我在出租车上管司机要钱,先是要了5元,而司机看到我手中有菜刀就害怕了,就让我随便拿,然后我贪心越来越重,之后又要了三次,知道第四次将司机的所有钱都要来了后,我就下车走了。因为我当时喝点酒,腿脚还不太好,我认为我要的钱不多,虽然带了菜刀,但是出租车司机也没受什么伤,我感觉没有什么事,所以就在路旁休息会。我脸上的伤是我自己磕的,在我家喝完酒在自己家楼道里磕的。我现在十分后悔,我不应该带菜刀管出租车司机要钱,我知道我的行为是错的,希望公安机关从轻处理我。我当时喝酒了,我也没记住那个司机的长相、特征。用菜刀要钱,可以起到威胁、恐吓对方的目的,这样方便我要钱。我得逞了,我拿菜刀后出租司机就害怕了,然后就完全听我的了。经审查控辩双方与公诉人就有关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认定。被告人酒后持械抢劫被害人财物,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予以佐证,能够认定被告人抢劫事实的存在。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欣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欣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立鹃人民陪审员 时濛濛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志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