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武汉市嘉桓商贸有限公司、赤壁市金家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嘉桓商贸有限公司,赤壁市金家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506-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嘉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火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03581500K。法定代表人李胜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壁市金家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车埠镇斗门村。组织机构代码:59423736-2。法定代表人糜明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武汉市嘉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市金家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赤壁市金家山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赤壁市金家山矿业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赤壁市金家山矿业有限公司在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车埠支行银行账号分别为82×××52、82×××45、82×××79中的存款62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建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新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