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罗华剑、罗伟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华剑,罗伟今,韦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32号申请执行人罗华剑,男,1990年5月6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罗伟今(曾用名罗华斌),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韦春丽,女,1977年7月5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执行罗伟剑、罗伟今与韦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5212.5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124执3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耀存审判员  覃 青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枝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