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更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文强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文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刑更54号罪犯郭文强,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西省霍州市人。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3)衡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文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以(2014)冀刑二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于2017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4月18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文强因犯受贿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4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获得表扬二次,该犯确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郭文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将罪犯郭文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霞审判员 张永平审判员 周继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