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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许金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许金红,张雷,窦炳建,河北建华管件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恒阔管道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正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福来。被执行人:许金红,女,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张雷,男,1970年5月1日出生,住盐山县。被执行人:窦炳建,男,1966年6月3日出生,住盐山县。被执行人:河北建华管件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边务乡窦边务村。法定代表人:窦炳建。被执行人:河北恒阔管道配件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盐塔路。法定代表人:张雷。本院在执行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许金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案款818000,已执行735886元,尚有82114元未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君默审判员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