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汪臣与范伟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臣,范伟海,范伟山,济南世纪客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159号原告:汪臣,男,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范伟海,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范伟山,男,1957年2月3日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舜玉南区**号楼*单元***号。被告:济南世纪客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倩,经理。原告汪臣与被告范伟海、范伟海、济南世纪客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汪臣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汪臣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臣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颜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