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许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1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2007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为许某在宣判后不到案,刑罚至今尚未执行。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其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贩卖毒品被告人许某为了满足自己毒瘾,达到以贩养吸目的,通过向茂名市电白区陈村镇森高村的“阿某”(具体情况不详)购买来价值28500元甲基苯丙胺、200元麻黄素,多次出售给吸毒人员以牟利。具体如下:(1)2016年2月份至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许某在电白区水东镇那站新村球场处先后向余某贩卖了5次毒品甲基苯丙胺,每次价值人民币100元;(2)2016年3月份至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许某在水东镇高水公路转盘处先后向吸毒人员张某1贩卖了7次毒品甲基苯丙胺,每次1小包,每包价值人民币50元;(3)2016年7月9日,被告人许某在电白区电白一运车站后面向潘某贩卖了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价值人民币100元;(4)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许某在茂名市滨海新区电城镇成国酒店305房被民警现场抓获,在万国酒店305房内及许某的越野车上,民警搜查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1小包、迷你电子秤1台等涉案物品一批。经鉴定,检出麻黄素成分,净重0.48克;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102.75克;咖啡因成分,净重0.31克。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了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关于许某被判处刑罚的执行情况说明,证人余某、张某1、潘某、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许某的供述,理化检验鉴定书,通话记录清单,现场勘查记录,现场检测报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等证据。二、交通肇事2016年11月16日09时08分许,被告人许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94珠三角环线高速由高明往肇庆方向行驶,行至G94珠三角环线高速K283+500M路段(大王顶隧道入口)时,该车辆碰撞大王顶隧道入口右侧水泥墙,造成粤A×××××号小型普通货车的乘车人俞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苏某轻伤、驾驶人许某轻微伤,车辆及道路安全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俞某1符合因交通事故安全带锁死后,头部过度运动致脑干损伤而死亡。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俞某1、苏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了佛山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驾驶人与机动车信息查询表,佛山市公安局出具的辖区证明,证人俞某2、张某2、江某的证言,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许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及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视听资料,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扣押甲基苯丙胺102.75克、咖啡因0.3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许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被告人许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5年1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7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监视居住。再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苏某报电话报警,被告人许某在明知苏某已打电话报警情况下仍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归案后,被告人许某供述其驾车肇事的主要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扣押甲基苯丙胺102.75克、咖啡因0.3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就贩卖毒品罪部分,被告人许某在法庭上表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将本案的涉案毒品及被告人许某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32年4月23日止(已折抵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7月13日至2016年8月4日被羁押的23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从被告人许某处扣押的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102.75克、咖啡因0.31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三、将被告人许某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诺基亚牌手机(IMEI:357008043453069)和三星牌手机(IMEI:357107071622437101)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仇文华审判员 关燕霞审判员 张恩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骏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