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柴乾、孟社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乾,孟社娟,钱佳欣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877号申请人柴乾,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帅凯,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孟社娟,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钱佳欣,女,199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柴乾诉申请人孟社娟、钱佳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柴乾与申请人孟社娟、钱佳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孟社娟、钱佳欣与申请人柴乾双方确认,截止2017年5月25日,申请人孟社娟、钱佳欣下欠申请人柴乾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18万元,共计168万元;申请人孟社娟、钱佳欣于2017年5月至10月每月27日前支付申请人柴乾利息30000元,于2017年11月26日偿还申请人柴乾借款本金150万元。二、如申请人孟社娟、钱佳欣逾期未偿还上述本息,逾期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按照月利率2%支付至债务本息实际还清之日。三、申请人柴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钰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