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谢启良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启良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8刑初6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启良,曾用名谢秀松,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林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启良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金、邱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启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初,被告人谢启良以2000元的价格向同村村民张某1的儿子张某4购买了位于余坊乡余坊村“余家塅”山场(林业基本图19林班12大班1小班)自留山的林木。2014年7月16至18日,谢启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张某2、张某3、贵州工人同其本人一起砍伐“余家塅”山场的杉木、松木;造材后,谢启良雇请张某2驾驶拖拉机将杉木装运至泰宁东石一木材加工厂出售,经检尺杉原木材积为8.9立方米,谢启良获得木材款6600元;谢启良雇请张某2驾驶拖拉机将造材好的松原木装运至余坊宏发木材加工厂出售,经检尺松原木材积为3.7立方米,谢启良获得木材款2150元。经鉴定,“余家塅”山场被砍伐杉木104株,立木材积为9.9859立方米;松木33株,立木材积为7.5553立方米;合计杉、松木137株,立木材积为17.5412立方米。被告人谢启良于2016年6月2日主动到将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750元。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启良与将乐县林业局签订了生态复绿补植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缴纳1亩生态复绿保证金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启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谢某、张某2、张某3、余某1、张某4、余某2的证言;书证有将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提供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中共党员证明信,林权证明,证明二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将乐县余坊林业站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检尺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启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和其本人一起到其购买的余坊乡余坊村“余家塅”山场砍伐杉、松木共137株,立木材积共17.541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启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启良与将乐县林业局签订了生态复绿补植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亦属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上述量刑情节一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谢启良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启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七百五十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清。)二、被告人谢启良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七百五十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将乐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敏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