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5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符宁与刘立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宁,刘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5335号申请执行人:符宁。被执行人:刘立佳。申请执行人符宁与被执行人刘立佳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立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7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立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53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孙 刚执行员 岳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