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吴高发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高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345号罪犯吴高发,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0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高发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为由,提出对该犯予以假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书面审理,并提讯罪犯吴高发,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高发自2015年1月8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累计核积分2475分,表扬四次。罪犯吴高发原判并处罚金10000元,本案审理期间,缴清罚金。罪犯吴高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司法局于2017年4月28日出具了(2017)汇矫调字2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罪犯吴高发纳入其区社区矫正对象,吴高发的妻子李军有固定住所和经济条件,愿意作为吴高发假释期的监护人对其进行监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帐、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缴款单据、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司法局于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吴高发假释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吴高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高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