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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36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生。住淮滨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路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