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36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生。住淮滨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路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