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海波和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波,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2530号原告李海波。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陈中敏。原告李海波诉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