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刁立新与张秀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刁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财保16号申请人:刁立新,男,汉族,住址平阴县孝直镇被申请人:张秀萍,女,汉族,住址山东省平阴县孔村镇申请人刁立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秀萍驾驶的鲁AN1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秀萍驾驶的现由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的汽车一辆(鲁AN1D**号,保全金额3万元),于平阴县金盾技防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内。保全(查封、扣押)期限二年(自2017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止)。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刁立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项茂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