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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欧阳某1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1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5刑初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1,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欧阳某1在东源县船塘镇富庭假日酒店开了一个502房间入住(未登记本人身份证)。2017年3月29日14时度,许某某依约来到船塘镇富庭假日酒店502房找被告人欧阳某1。到16时许,欧阳某1去客房卫生间洗澡。随后,许某某从自己钱包里拿出氯胺酮(俗称“K粉”)和“开心水”,并拿出一张手机副卡的卡片和吸管,用卡片将氯胺酮在客厅桌面上碾成粉末状,并把“开心水”倒入饮料中摇匀,随即拿起吸管吸食了一些氯胺酮和喝了一些“开心水”。被告人欧阳某1洗完澡出来后,看到许某某在吸食氯胺酮,其也去吸食了几口氯胺酮,并喝了一些“开心水”。16时30分许,与被告人欧阳某1事先约好的朱某某和骆某某来到富庭假日酒店502房让被告人欧阳某1转交沙石货款,被告人欧阳某1与许某某、朱某某、骆某某四人坐在客厅里轮流吸食了氯胺酮,随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客人入住登记表、旅客入住登记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证人骆某某、朱某某、许某某、欧某2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欧阳某1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1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欧阳某1认罪悔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五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碧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