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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冯进康与孔德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进康,孔德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603号原告:冯进康。委托代理人:黄金华。被告:孔德云。原告冯进康与被告孔德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冯进康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进康以其已与被告孔德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进康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冯进康负担。审判员  余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