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保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负责人王毅,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裁定,该案(2017)湘0382民初126号民事裁定已生效,2017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财产保全,我院依法轮候冻结了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2民初126号民事裁定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 文 利代理审判员 王 伟 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