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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507号原告:徐某,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莉,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黄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