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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8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滢舞咖啡厅有限公司、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滢舞咖啡厅有限公司,徐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8436号原告: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海月街44号102方。法定代表人:潘金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文,北京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滢舞咖啡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16号颐和商务酒店05楼01单元。法定代表人:徐杰。被告:徐杰,男,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滢舞咖啡厅有限公司、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靖宇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人民陪审员  张友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