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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城郊乡二龙庙村村民委员会、纪改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州市城郊乡二龙庙村村民委员会,纪改香,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城郊乡二龙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二龙庙村。法定代表人:陈广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兵云,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改香,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周贤,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二龙庙村。法定代表人:李存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平,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林州市城郊乡二龙庙村村民委员会、纪改香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金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