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兆祥、吴春珠与周怀所、周存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兆祥,吴春珠,周怀所,周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郭兆祥,男,1952年6月11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吴春珠,女,1953年10月23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周怀所,男,1963年5月3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周存林,女,1970年1月25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郭兆祥、吴春珠与被执行人周怀所、周存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盐民终字第3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上诉人周怀所、周存林于2016年2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郭兆祥、吴春珠人民币10万元整,于201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郭兆祥、吴春珠人民币55万元整。一审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被上诉人郭兆祥、吴春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上诉人周怀所、周存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45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2018年1月1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49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103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