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泰顺县泓文酒业商行与陈碎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泓文酒业商行,陈碎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838号原告:泰顺县泓文酒业商行。地址: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399号。注册号:330329602088876。经营者:杨碎标,男,汉族,1980年7月2日,住泰顺县。被告:陈碎媛,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县泓文酒业商行诉被告陈碎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泰顺县泓文酒业商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泰顺县泓文酒业商行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顺县泓文酒业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顺县泓文酒业商行负担。审 判 员 余夏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毛庆化?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