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梁秀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秀红,北京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梁秀红,女,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府学路24号。本院在执行梁秀红与北京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6)京0114民初17859号一案中,经查: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梁秀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丙坤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