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邓国书与李朝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书,李朝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002号原告:邓国书,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李朝令,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原告邓国书与被告李朝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无法通过其它方式与被告取得联系,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国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