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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5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康兴与冯金良、李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兴,冯金良,李春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592号原告:康兴,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冯金良,男,55岁,汉族,天津瑞本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李春华,男,57岁,汉族,天津瑞本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兴与被告冯金良、李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