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5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康兴与冯金良、李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兴,冯金良,李春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592号原告:康兴,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冯金良,男,55岁,汉族,天津瑞本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李春华,男,57岁,汉族,天津瑞本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兴与被告冯金良、李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