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高霄、陆美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霄,陆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高霄,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执行委托代理人林伟,江楠(系实习律师),均系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美珍,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霄与被执行人陆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霄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29万元及全案利息等。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被执行人陆美珍有座落在连江县××××号房,地下储藏间,该房屋于2016年4月13日已抵押给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140万元。该房屋于2016年5月27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依法查封该房屋的财产权利,现该房屋目前暂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均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其它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亦向申请人发出财产举证表,申请人至今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该案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光武审判员 :郑易星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凌力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