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保库,陕西昌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郭保库被执行人:陕西昌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6)兴证经字第01号与被执行人郭保库、陕西昌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借款)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23953.86元(截止2017年5月27日),承担案件执行费2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保库、陕西昌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953.86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