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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3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与李永柱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李永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3执3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地址:阳山县。负责人代表:卢伟锋,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永柱,男,1981年10粤1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18231981********。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柱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6)粤1823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永柱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偿还透支款本金以及利息、滞纳金共计5873.07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李永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永柱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2、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永柱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但没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6年12月5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永柱不动产登记状况,没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资料。4、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李永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7年5月26日经电话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联系、其同意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前还清欠款并可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永柱的财产状况,暂没有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23执3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志卫审判员  邹炳洪审判员  张展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