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强,张占省,贺德俊,王云岗,卢帅,蒋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恢4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强,男,生于1970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占省,男,生于1969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贺德俊,男,生于1974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云岗,男,生于1971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卢帅,男,生于1988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蒋小兵,男,生于1984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与被执行人刘强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南召民商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债务,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2月9日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召民商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仲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