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陆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陆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民政街59号。代表人:辛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立,系辽宁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大伟,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业务经理,住大连西岗区金海东园。被执行人:陆书军,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住大连普湾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陆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已抵押的楼房一套,本案已依法予以查封,除此之外没有查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晓 红执行员 谭 秀 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一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