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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终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银所、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银所,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4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银所,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军,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办事处许沟村。法定代表人:李旭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上诉人王银所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银所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银所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银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银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琳审判员 骆慧杰审判员 运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佳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