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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俊与郭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郭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224号原告张俊,男,1985年5月7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小伟,男,198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诉被告郭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俊负担。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佼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