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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9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张兴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英,张兴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995-1号原告:张秀英,住邹平县。被告:张兴材,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英与被告张兴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张兴材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