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泽云与马培轩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泽云,马培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434号原告:马泽云,男性,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马培轩,男性,土家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马泽云与马培轩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凌云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泽云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泽云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泽云负担。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