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钟金法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金法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1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金法,男,1970年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现住浙江省。2016年11月10日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抓获羁押,同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金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金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钟金法在其所居住的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勤勇村清河小区39号二楼卧室内,多次容留倪某、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201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金法在其所居住的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勤勇村清河小区39号二楼卧室内,容留倪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金法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倪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6年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金法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倪某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6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钟金法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钟金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钟金法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证人陈某、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金法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钟金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钟金法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金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艳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无代书记员 郭倩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