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洪保卫与:杨福荣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保卫,杨福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4631号原告(反诉被告):洪保卫。委托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杨福荣。委托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洪保卫诉被告(反诉原告)杨福荣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洪保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季华和杨福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洪保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福荣返还租赁定金1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贷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杨福荣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0日,原、被告协商将杨福荣位于奉贤区奉城镇永民村永益802号厂房出租与洪保卫使用,双方约定了房租的金额,后洪保卫支付了定金100,000元。然近日,杨福荣的厂房因违章而面临拆除,当洪保卫向杨福荣提出要求返还定金时,遭到杨福荣拒绝,故只得起诉法院。杨福荣辩称,在签订协议时,洪保卫明知厂房属临时建筑的性质。协议签订后,洪保卫未履行协议给杨福荣带来损失,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杨福荣反诉请求:判令洪保卫赔偿杨福荣损失55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将杨福荣位于奉贤区奉城镇永民村永益802号厂房出租与洪保卫使用,洪保卫在明知该厂房房屋性质的情况下,明确与杨福荣约定了要租赁该厂房,并支付了定金100,000元。杨福荣为确保能履行约定,关闭了原来在该厂房的生产工作,并与另一租客解除租赁合同,搬迁厂房并解散员工。然现在洪保卫单方面提出不租赁该厂房并要求返还定金,理由是该厂房面临拆除,但是洪保卫认为的情况并未实际发生,洪保卫的突然违约,致使杨福荣产生巨大的财产损失。杨福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洪保卫辩称,杨福荣已经做好出租的准备,且系争厂房无证,杨福荣提出的损失没有法理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洪保卫为租赁厂房,委托案外人侯某某行居间,洪保卫和杨福荣达成租赁位于奉贤区奉城镇永民村永益802号厂房的意向,为此洪保卫支付杨福荣定金100,000元。杨福荣向洪保卫出具收条一份,称:今收到洪保卫租永民村XXX号厂房,一年租金为658,000元,今支付房租定金100,000元,厂房为2017年3月31日之前搬空,租金为2017年5月1日起计算,先付后租。谁违约谁支付中介费。双方在上述收条下签字。2016年11月26日,杨福荣向侯玉兴支付了中介费54,000元。本院认为,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本案原、被告为租赁达成协议,双方签订的《收条》约定的租赁厂房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双方的租赁协议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于洪保卫要求返还定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洪保卫主张的利息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在签订租赁协议前,洪保卫也明知租赁厂房属无证厂房,还与杨福荣签订租赁协议,为此杨福荣支付54,000元中介费。对于该部分损失,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半承担。对于杨福荣主张的其余损失,未提供相关依据,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杨福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洪保卫定金100,000元;二、原告(反诉被告)洪保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杨福荣损失27,00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洪保卫和被告(反诉原告)杨福荣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洪保卫、杨福荣各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670元,由洪保卫负担670元,杨福荣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朝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文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