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建斌与齐彦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1816号原告:张建斌,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齐彦伟,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张建斌与齐彦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建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斌撤诉。审判员 王兴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艳?以上裁定为口头裁定,就不再另行制作法律文书,听清了吗:听清了?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张建斌。:好的?核对裁定,无误后签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