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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建斌与齐彦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1816号原告:张建斌,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齐彦伟,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张建斌与齐彦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建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斌撤诉。审判员 王兴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艳?以上裁定为口头裁定,就不再另行制作法律文书,听清了吗:听清了?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张建斌。:好的?核对裁定,无误后签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