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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飞与刘金厚、贾二女、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飞,刘金厚,贾二,刘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7号申请人苏飞,男,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翻丽,女,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金厚,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二女,女,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媛媛,女,1994年12月9日生,汉族。申请人苏飞与刘金厚、贾二女、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被执行人刘金厚偿还申请人苏飞欠款87600元。被执行人贾二女、刘媛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90元,执行费1214元,由被执行人刘金厚承担。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刘金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金厚拒不履行本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8日对被执行人刘金厚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2017年5月24日,申请人苏飞以其与被执行人自愿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并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路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