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段克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克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449号罪犯段克昌,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克昌犯受贿罪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段克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3)常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九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7年5月8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刑三个月,送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段克昌系老犯,罪犯段克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做到了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内劳动,劳动中认真负责,并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中2015年度获奖励分共计0.6分,2016年度获奖励分共计17.9分,2017年获专项加分10分,劳动改造加分16分(已折计分考核分内)。该犯共执行财产刑二万五千元,其中,本次执行财产刑二万三千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段克昌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克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鉴于该犯系老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予适当放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克昌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赵世富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