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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玉宝、刘彦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宝,刘彦超,李海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宝,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刘彦超,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海敬,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王玉宝与刘彦超、李海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彦超、李海敬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