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258XX龙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龙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龙,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淮安市淮安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2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毒,于2008年8月22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09年12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3年4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同月30日被该分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7年1月12日被该分局投送南京市大连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戒毒。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5月11日被逮捕。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晓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XX龙在自己租住的本区运河嘉苑小区10幢一单元402室(以下简称房屋)容留张某3次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容留陆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其本人亦参与吸食。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XX龙在其租住的房屋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其本人亦参与吸食。2.2016年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XX龙在其租住的房屋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其本人亦参与吸食。3.2016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XX龙在其租住的房屋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其本人亦参与吸食。4.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XX龙在其租住的房屋容留陆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其本人亦参与吸食。另查明,被告人XX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四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涉案吸毒工具冰壶1只被扣押。还查明,被告人XX龙曾有两次故意犯罪前科和多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之劣迹。庭审中,被告人XX龙检举他人涉嫌犯罪并提供犯罪嫌疑人藏匿地址。经查,其检举揭发情况目前无法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XX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归案后的供述,证人张某、邵某、陆某的证言,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吸毒工具照片、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案件生物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毒品及“冰壶”来源情况说明、检举情况说明、案底查询记录、吸毒人员详细信息表、被告人XX龙基本信息表、有关查证情况说明,本区公安机关调取的租房协议、通话记录,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南京市大连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以及本院(2013)淮法刑初字第045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XX龙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XX龙明知他人吸食毒品,先后四次提供吸食毒品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XX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龙曾有多次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XX龙当庭检举他人涉嫌犯罪并提供犯罪嫌疑人藏匿地址,因未查证属实,依法不认定其有立功表现。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冰壶1只,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牛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