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范本勇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胡大兵,男。被执行人范本勇,男。申请执行人胡大兵与被执行人范本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作出(2016)陕0728民初1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本勇未按照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胡大兵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范本勇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范本勇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已全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大兵赔偿款25346.57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大兵已领取(有胡大兵的领条载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胡大兵自愿放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280元由被执行人范本勇承担。审判员 贺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