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381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雷亮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367号被执行人:雷亮,男,1988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雷亮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宁038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雷亮缴纳剩余罚金1000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