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雷亮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367号被执行人:雷亮,男,1988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雷亮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宁038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雷亮缴纳剩余罚金1000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