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贺伟宁、欧桂香、贺光明、周碧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伟宁,欧桂香,贺光明,周碧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904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亿军,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系该公司白马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贺伟宁,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被告欧桂香,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系被告贺伟宁之妻。被告贺光明,男,194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被告周碧辉,女,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系被告贺光明之妻。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贺伟宁、欧桂香、贺光明、周碧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