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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吓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吓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134号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永星小区3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66400648。法定代表人:曾齐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观明,该公司员工。被告:邹吓清,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现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吓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邹吓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邹吓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春颜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