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桂林锦汇投资有限公司、韦崇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锦汇投资有限公司,韦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锦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秧塘工业园(桂林莱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邹康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韦崇广,��,1977年11月16日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桂林锦汇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崇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韦崇广所有的财产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本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4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崇广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标的本金414000元及利息50000元,执行费6000元。申请执行人桂林锦汇投资有限公司在领取执行标的本金414000元及利息50000元,合计464000元后,自愿放弃其余的利息,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桂林锦汇投资有限公司在领取上述款项后���愿放弃其余的利息,并向本院申请结案。因此,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2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桂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