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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细妹、马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细妹,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吴细妹,女,1970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马龙,男,1987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吴细妹与被执行人马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3年、2014年护理费19387.8元。本院以(2015)武执字第452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去向不明。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向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4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