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3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清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清录,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农民,住舒兰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刑检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清录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莉莉、代理检察员孙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清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清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舒兰市×街道×村国有林地,多次盗窃×林场已伐倒树木,并运回家中劈成木柈,经鉴定,木柈价值人民币3450.00元。赃物已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杨某证言,及案件提起、侦查终结、到案经过、户卡信息、李清录家院内烧柴现场测量记录、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物价鉴定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录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清录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清录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冬楠 来源:百度“”